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管理办法

来源:工会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21-04-02浏览次数:32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工会经费、财产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受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托,代表工会会员对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以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从审计、财务、国资、纪委(监察)等部门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或财经纪律的一线专任教师中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不交叉任职。
    第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选举程序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内,如出现成员空缺,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补选。

第三章  

第九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学校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学校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三)学校工会财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四)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性;   

(五)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督促学校向学校工会拨缴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通报学校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学校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对工会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和会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须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四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审查。每次审查后,应将审查结果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抄报上级工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对学校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对学校工会财产的管理状况进行定期审查;
  (四)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财务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工作: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学校工会经费进行审查的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通知学校工会;

(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学校工会委员会;

(四)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五)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学校、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十九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应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的意见、建议,加强与学校工会委员会、财务、审计等部门的联系。
    第二十条  经费审查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