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在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代表提案的征集工作,提高提案办理的效率和质量,不断密切学校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的一个专门组织机构,于当届教代会执委会第一次会议产生,届期与当届教代会相同。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委员若干。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教代会代表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等战略方针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面向基层、发扬民主的原则,引导代表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大局和教职工普遍关切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加快推动学校各方面发展发挥作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培训;
(二)研究提出本届教代会的提案工作方案,统筹代表提案的征集和办理工作;
(三)提案汇总后,按分工范围,审理代表提案,提出处理意见,转交和协调承办部门办理提案;
(四)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五)向执委会和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处理情况。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校工会负责提案的征集、汇总、分类、转办、协调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八条 提案是由教代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凡我校教代会代表均可作为提案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教代会电子提案管理系统向大会提交提案。
第九条 教代会提案可以以代表个人或代表团名义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的,需有两名以上正式代表在系统内附议,并由本代表团团长审核通过后,提案方为有效;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须由代表团过半数代表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提出。
第十条 教代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但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提倡和鼓励代表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建言献策。
第十二条 提案应当具有代表性、全局性、可行性,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做到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必须一事一案,按规定格式填写案名、案由、建议等;符合大会规定的时限和要求。
第十三条 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以下内容,可列为提案:
(一)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关学校管理、服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改革和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有关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四条 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不属于学校和工会职能范围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明令禁止的;
(四)未经过充分调查,案由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五)涉及教职工自身或他人的个别具体问题;
(六)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七)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已明确答复待办的事宜;
(八)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交办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完成提案的征集、整理和汇总工作,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对提案进行审议,研究决定立案与否。
第十六条 凡是可以作为立案提案,根据内容由委员会分别转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对涉及面广的重大问题,提案工作委员会研究后,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不能立案的代表意见或建议,应向提案人说明原因,并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按下列标准审查:
(一)对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
(二)对一案多事或内容不确切,事实不清、空泛、笼统、抽象的提案不予立案;
(三)对学校职权范围之外问题的提案不予立案。
第十八条 交办提案应当明确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提案可以做并案处理。闭会后的提案,应随时分别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与督办
第十九条 承办提案的部门要有单位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承办单位接收到提案后,按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意见,领导班子应进行认真研究,指定专人抓落实,并在期限之内办理完毕。如情况复杂不能在短期内办理完毕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原因,并由提案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完成期限。
第二十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在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充分听取意见,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短时间难以落实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确实因条件所限或情况变化不能落实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提案人充分说明原由,并报送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提案办理完成后,作为代表意见或建议的,承办单位可在电子提案管理系统内直接答复。已立案的提案要由承办部门主管校领导在提案答复意见表上签字后,上传到电子提案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答复意见要求:
(一)答复意见应当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和处理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的,要告知预计在何时解决及目前的进展情况;
(三)提案所提问题应该解决但限于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应充分说明情况,留待以后解决;
(四)对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可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二十三条 提案人对承办部门有监督的权利,对承办部门做出的答复意见应在电子提案管理系统内进行反馈和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提案办理单位对于根据现有条件可以处理的提案,如发生不办理、相互推诿、拖延时间及造成提案失去办理时机等情况,由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大会闭会期间,校工会负责督促承办部门及时答复意见,跟踪检查答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代表提案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提案办理情况应当以适当形式定期向全校教职工公开,并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