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来源: 工会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1-04-06浏览次数:145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实行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教育部令第32号)和《黑龙江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把握教代会的正确方向,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为教代会依法履行职权创造良好条件;学校行政要支持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各职能部门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原则上以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大会直接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总数占全体教职工的10%左右。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少数民族、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根据代表选举办法产生,代表选举办法由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起草,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实施。代表选举办法应当包括: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组成比例、代表产生办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工作在各基层党组织主持和工会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选举会议应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在有关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六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一般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由所在代表团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团长原则上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代表团正、副团长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如团长、副团长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该代表团应重新推选团长或副团长,并报学校工会备案。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主持代表团会议活动;组织征集提案;反映代表的意见;组织代表团积极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成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交办的事宜。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学院(部)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基层工会主席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可免除其代表资格。教代会代表被学校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教代会代表调离学校、退休、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因长期出国或工作繁忙等原因届期内连续两次无法到会履行代表职责的,不再保留代表资格。

第二十条  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动后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活动。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出现教代会代表缺额,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另行补选代表。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一致。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届届期为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者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经校党委同意后,在预备会议上通过产生。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是教代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差额提出执委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酿差额候选人正式名单后,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差额预选,最后提交大会进行等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委员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执委会一般由19-25人组成,委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一般由被选举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学校领导和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是: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三)讨论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

(四)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闭会期间教代会执委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

第二十八条  执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2/3方可开会。会议由执委会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议题由主席、副主席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组成,可邀请少数有特殊专长的非教职工代表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领导小组等额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核后,提交执委会会议表决产生。

第三十条  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的赞成票,方能当选。各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闭会期间各委员会人员的调整和替补,由执委会讨论报校党委同意后确定,并在下次大会上通报。

第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对教代会有关的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三十二条  每次教代会召开前,应成立由学校党委、行政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工会等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学校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须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制定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整理;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提出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执委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做好大会召开的准备工作。

教代会的议题由学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需求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

第三十四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为: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听取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主席团执行主席和秘书长名单;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2/3,会议方为有效。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

(二)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

(三)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四)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委会;

(六)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凡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做出相应的会议决议。

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未获得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校工会主持。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通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全权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将教代会期间各代表团讨论中代表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分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落实。合理采纳并办理落实的建议和意见应逐一反馈给相关代表,不能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逐一向相关代表作出说明反馈;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原《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